政策制度

三明市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7-02-08 文章来源:中共沙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大力倡导社会文明新风,进一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和作风建设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规范我市党员和公职人员婚丧喜庆事宜的操办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严禁大操大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

不准邀请下属、管理和服务对象;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下属、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礼金、礼品等;不准由单位或者他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不准无偿使用单位礼堂、食堂等公共资源;不准违规使用公务车辆;不准有影响他人休息、破坏环境等行为。

党员领导干部应带头遵守廉政准则,除婚丧之外,在操办父母、配偶、子女生日,子女上学,乔迁新居等各种与亲朋好友共同庆祝的事宜,应做到非亲不请,非亲不去。

第二条  严禁私自驾乘公务车辆参加婚丧喜庆活动。

第三条  实行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制。

喜庆事宜,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单位党组织报告;操办丧事,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单位党组织报告。

领导干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报告。

第四条  对违反规定的当事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效能问责或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条  对单位人员违反规定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责任领导予以追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三明市纪委、三明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附件: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



中共三明市纪委

三明市监察局

2014年7月23日

点击下载: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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