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两查活动,落实两个责任
《廉政风险排查工作制度》和《遵规守纪巡查工作制度》
中共沙县县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廉政风险排查工作制度》和
《遵规守纪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沙委办发〔2016〕2号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省、市属驻沙各单位:
《廉政风险排查工作制度》和《遵规守纪巡查工作制度》已经县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沙县县委办公室
2016年1月30日
廉政风险排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廉政风险排查”(以下简称排查)工作,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确保中央、省、市、县决策部署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县直各单位及下属单位、村(居)组织;全县公职人员及村(居)两委干部。
第三条 全县各级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细化排查内容,增强排查工作的可操作性,确保不留盲点,不留死角,不走形式。
(一)围绕落实省委“五抓五看”要求,从加强源头防腐、科学选好用好干部、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当好廉洁从政表率等五个方面开展主体责任的排查;
(二)围绕严明党的纪律、强化执纪监督、严肃惩治腐败、加强责任追究、确保责任落实等五个方面开展监督责任的排查;
(三)围绕思想教育、管理制度、制度执行、职能风险等四个方面开展单位集体廉政风险排查;
(四)围绕思想认识、廉洁从政、纪律执行(重点是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政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的执行情况)、职责履行等四个方面开展个人廉政风险排查。
第四条 全县各级各部门单位要立足本单位实际,围绕排查的内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具体措施、具体责任人等,形成实实在在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全县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明确排查程序,分步实施。排查工作要按照组织动员、学习对照(重点是党章党规党纪、规章制度、典型案例的学习对照)、排查风险、组织讨论、制定防控措施、列表承诺、逐级审签、亮岗警示、公开监督、滚动排查等十个步骤逐步实行。
第六条 建立和完善滚动排查机制。全县各级各部门单位要于每年的5月、10月各开展一次排查工作。对岗位调整的,要及时开展排查,做到提醒在前、约束在前,确保排查活动持续推进。
第七条 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全县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在每年的6月15日、11月15日前将排查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县委、县纪委报告。
第八条 加强公职人员和村(居)两委干部的廉政教育。要把党规党纪、廉政法规以及从政道德纳入党员、公职人员教育培训内容,组织公职人员和村(居)两委干部进行对照学习,要采取与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情况通报、组织阅读案件剖析材料和忏悔录、观看警示教育片、旁听职务犯罪典型案件庭审、到警示教育基地接受教育等方式,组织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发挥反面典型警示作用。
第九条 找准、查实、查全廉政风险点。要通过自己找、相互提、领导点、群众议、集中评等形式,查找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潜在的廉政风险。
第十条 做好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单位及个人要根据所排查出的风险点的内容,逐条列出防控措施并作出承诺,分级签字审核,对发现风险排查不到位的,要予以退回重新排查。
第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要通过排查,对现有的制度和规定进行“废、改、立”,进一步规范管理。要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健全和完善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培训、差旅、办公用品采购和领用等方面的配套制度,严格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第十二条 做好排查资料整理归档,及时对有关资料进行搜集整理,建立档案备查。
第十三条 加强监督检查,各基层党委每半年要组织一次对本级及下属单位、公职人员和村(居)两委干部排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纪委每年组织一次对各基层党委排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严肃责任追究。对组织排查工作不力,个人排查敷衍了事,导致发生顶风违纪问题的,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注重结果运用。排查工作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省、市属驻沙各单位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中共沙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遵规守纪巡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遵规守纪巡查”(以下简称巡查)工作,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确保中央、省、市、县决策部署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巡查的对象是全县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县直各单位及下属单位、村(居)组织;全县公职人员及村(居)两委干部。
第三条 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细化巡查内容,增强巡查工作的可操作性,确保不留盲点,不留死角,不走形式。
(一)围绕认识是否到位,责任是否落实,制度是否执行等方面巡查“两个责任”落实情况。
(二)围绕是否坚决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是否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是否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市、县重大决策、决定,是否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制原则和议事决策规则讨论重大事项等方面巡查领导干部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情况。
(三)围绕对公务接待、公车管理、培训考察、检查评比等开展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进行查处等方面巡查“四风”纠治情况。
(四)围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恵农补贴等资金管理、征地拆迁补偿等方面巡查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
(五)围绕各级各部门单位是否通过“找、防、控”三个环节,建立起融教育、制度、监督于一体的从源头上有效防控廉政风险的新机制巡查廉政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第四条 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下,负责职责和本辖区范围内的巡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也可直接组织实施。
第五条 按照分级巡查的原则,县纪委每年对各基层党委(党工委、党组)至少开展一次综合巡查或专项巡查,各基层纪委(纪工委、纪检组)对下属单位、村(居)每半年开展一次巡查。
第六条 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采取个别谈话、考纪考规、集中座谈、查阅资料、查阅账册、受理来信来访、民主测评、延伸巡查等方式开展巡查。
第七条 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基层纪委要在每年的6月15日、11月15日前将巡查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县纪委报告。
第八条 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下列方式处理:
(一)督促整改。通过当面指明、现场纠正、反馈意见、下发问题清单、下发整改通知书、跟踪督办等方式,督促有关地区或部门单位整改。
(二)廉政约谈。对问题反映较多的地区或部门单位,上级党委、纪委应当对该地区或部门单位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廉政约谈;对发现的重要问题及采取的处置措施,要及时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三)情况通报。对查处的典型问题,及时通报曝光。巡查情况应当在适当范围进行通报。
第九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公职人员及村(居)两委干部,应当综合运用廉政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函询、效能问责、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处理。对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利益,依法依规予以收缴或纠正;对造成公共资金、资源浪费的,依法依规责令当事人退赔。
第十条 对工作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以及管辖范围内“四风”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追究有关地区或部门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对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的,追究有关地区或部门单位纪委(纪工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
第十一条 对主动认识错误并及时纠正错误、挽回损失的,可视情节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理;对故意隐瞒事实或者隐匿证据,干扰阻碍巡查的,从重处理。
第十二条 巡查组应当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深入细致,如实反映巡查情况。巡查组及其成员不得泄露巡查的有关信息和内容,不得对巡查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不得接受被巡查地区或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宴请、健身和娱乐活动等。对违反纪律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接受巡查的地区或部门单位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凡弄虚作假以及对巡查组成员打击报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省、市属驻沙各单位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中共沙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