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警示

沙县林业局积极开展以案说纪教育

发布时间:2016-04-15 文章来源:中共沙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根据沙县人民法院“(2015)沙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经审理查明:詹××在任沙县森林资源管理站副站长工作期间,因念徐××系其同乡,遂利用其具有修改森林资源档案的职务便利,在20145月进行年度森林资源档案续档时,将数据库中的凤岗街道根坑村双溪山的16林班4大班8小班树种由毛竹林篡改为杉木林树龄篡改为28年;16林班10大班1小班和16林班9大班3小班树龄篡改为29年,致使上述山场林木未达采伐规定年限被提前砍伐,使森林资源遭受重大破坏,生态利益蒙受重大损失,并事后接受徐××等人礼物和吃请。2015817日,沙县人民检察院沙检公刑[2015]136号起诉书以犯滥用职权罪向沙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51123日依法判决詹××犯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林业局党委批准,给予詹××留党察看一年处分,行政降级处分。针对该案情,县林业局积极开展以案说纪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法纪意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正确行使职权,常怀律己之心,严以用权不逾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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