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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队伍监管以防失信于民 ——沙县检察院下发规定加强对干警参与金融活动的监督
发布时间:2016-04-21
文章来源:沙县检察院
为加强对干警参与金融活动的监督,3月中旬以来,沙县检察院向每位干警下发了《干警参与金融活动情况报告表》,要求干警如实填写上报本人及其家属参与金融活动的情况。
据悉,为塑造良好检察形象,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沙县检察院结合沙县民间融资风气较盛,屡有公职人员因起会、参与标会而导致资金链断裂的现象,制定下发了《领导干部及干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补充规定》和《沙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参与经济活动“六不准”规定》,规定干警不准为他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不准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借贷、民间标会等活动,不准恶意欠款等,并在每年年中、年底分别填写参与金融活动情况报告表,报院纪检监察部门备案。纪检监察部门认真查看,筛查分析是否有干警因参与经济活动而影响思想稳定和工作状态,在办理相关个案中是否存在影响司法公正需要回避的情况。对参与不正当民间融资行为的干警,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等。对上了法院失信黑名单的,督促他们诚信履行职责,积极解决问题。
该制度自去年施行以来,已开展参与金融活动方面的谈心交心活动61人次,对两名干警开展了批评教育,有效地防止了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加强了队伍的纪律作风建设,维护了检察队伍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