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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沙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组关于巡察整改情况的通报(二)

发布时间:2018-01-19 文章来源:中共沙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上接:中共沙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组关于巡察整改情况的通报(一)

(五)其它易发生违法违规的问题

1.资金管理不严。一是下属企业及基层社的大部分支出手续不完备,审批不严。郑湖供销社2013年9月支付农资服务中心彩钢瓦16000元,水泥硬化36000元,支出发票没有经办人、审核人、证明人签字,只有一个审批人签字。二是超限额现金支付,有的以“白条”入账的问题,如,县供销联社2015年1月用现金支付管道疏通费2100元,机关退休人员活动费4400元,住房工龄补贴4788元等。企业管理服务中心2013年7月现金支付汽车维修费6988元。富口供销社2014年6月、9月分别用现金支付超市装修工程款71407元和专项维修基金12450元。县供销联社与基层社及下属企业的经济往来普遍使用现金结算,内部资金往来及租金收入均使用自制的“沙县供销联社企业统一收款收据”。三是坐支现金问题。县供销联社2013年至2016年每年收取黄钦濂还款3300元,均未存入银行账户直接用于单位现金业务开支。金星竹木柴炭公司2014年收取向小刚租金2000元,未入账直接用于单位业务开支。四是存在多头挂账问题。如,农副产品信息中心应收县供销社借款10万元,应付县供销社贷款62.42万元。富口供销社应收县供销联社借款50万元,应付县供销联社贷款1648.7元,应收陈月碧借款5500元,应付陈月碧款4118元,均未及时核销。

整改情况:

1)2013年9月郑湖供销社支付农资中心彩钢瓦16000元、水泥硬化36000元,支出发票没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只有一个审批人签字。2017年6月2日,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经手人胡绍炳、财务乐小华已补签名,县社资产管理股股长吴平也作为证明人补签名。合同和验收资料也作为附件入账。针对这种情况,县供销社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零星工程管理的通知》(沙供联社[2017]21号)和《关于规范供销社企业资金收支管理的通知》(沙供联社[2017]18号),对工程立项,工程预算,工程投标,施工管理,监督管理,竣工验收,工程决算,工程款支付等给予明确规定。

2)超限额现金支付,有的以“白条”入账的问题。县供销社修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的通知》(沙供联社[2017]17号)和《关于规范供销社企业资金收支管理的通知》(沙供联社[2017]18号),规定对费用结算除小额零星支出外,一律用转账和刷卡支付。费用支出凭证必须使用正式发票,不得白条入账。

①县供销社2015年1月用现金支付管道疏通费2100元,主要是四川民工,年终急需用钱。机关退休人员活动费4400元主要用于退休老同志春节活动。住房工龄补贴4788元是吴昌麒死亡后支付其妻子陈凤屏。按照兴业银行规定,兴业银行基本户,除了代发工资可以转给个人户头外,其他的资金不能转到个人户头。今后,将严格按《关于规范供销社企业资金收支管理的通知》(沙供联社[2017]18号)文件办理,除少数零星费用使用现金外,其他费用支出一律使用转账支付。

②企业服务中心2013年7月现金支付汽车维修费6988元。当时县供销社办公室主任和司机一起到三明4S店维修车辆,因为我们是外地车必须现金结算,不同意转账支出。2017年5月27日已补办车辆定点维修报修单。

③富口供销社2014年6月用现金支付超市装修工程款71407元,现已将工程款71407元向乐肇辉收回,重新将工程款转账给合同方福建弘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4年9月支付专项维修基金12450元,主要用于办理房产证,按照沙县房地产管理所规定,必须用现金支付,当时有办理转账,被退回。

④县供销联社与基层社及下属企业的经济往来普遍使用现金结算,内部资金往来及租金收入均使用自制的“沙县供销联社企业统一收款收据”。县供销社已健全完善制度,修订印发了《关于规范供销社企业资金收支管理的通知》(沙供联社[2017]18号),规定,内部资金往来使用自制的“沙县供销联社企业统一收款收据”,其他收入要提供正式的票据。

3)坐支现金问题。县供销社已健全完善制度,修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的通知》(沙供联社[2017]17号),规定出纳不得坐支现金,现金收入必须及时缴存单位开户银行。

4)存在多头挂账的问题,2017年6月5日经县供销联社班子扩大会议确定,以县社借入、借出的资金为主,并且借贷关系清晰的作为优先处理的原则,其余的各企业之间的往来款,待逐步理顺后,再进行处理。

①农副产品信息中心应收县供销联社借款10万元,是县供销联社收回注册资金问题,需要根据相关政策研究确定后才能调整账目。应付62.42万元是历年滚存余额,待核对后逐步理顺。

②富口供销社应收县供销联社借款50万元,应付1648.7元。经核实应收县供销联社借款50万元,不是供销联社借款,而实际是农副产品信息中心建大楼借款,己作账务调整。

③富口供销社应收陈月碧借款5500元,应付陈月碧4118元,己作账务调整进行核销。

2.  资金借贷管理不严。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县供销联社和农副产品信息中心向基层社下属企业出借或借用大额资金,未及时归还。县供销联社分别向企业服务中心、青州供销社、金星公司借款28.6万元(其中2004年1月18.6万元、2011年6月10万元)、15.1万元(2001年)、10万元(2007年3月),合计53.7万元,至今未还。县供销联社分别向夏茂供销社、城关供销社、金星公司出借资金97万元(2009年11月2万元、2010年1月95万元)、7万元(2005年1月2万元、2009年11月5万元)、12万元(2004年12万元、已收回8.7万元),合计108万元未收回。农副产品信息中心向夏茂、富口供销社借款35万元(2009年8月),50万元(2008年9月),合计85万元至今未还。

整改情况:2017年6月5日经县供销联社班子扩大会议确定,以县社借入、借出的资金为主,并且借贷关系清晰的作为优先处理的原则,其余的各企业之间的往来款,待逐步理顺后再进行处理。

1)县供销联社借入资金53.7万元:①县供销联社向企业服务中心借款28.6万元问题,县供销联社账目余额只有10万元,2017年6月12日已转还,其余18.6万元待核对清楚后再处理。②县供销联社向青州供销社借款15.1万元问题,是企业改制上交款,待核实情况后处理。③县供销联社向金星公司借款10万元是企业改制上交款,待核实情况后处理。

2)县供销联社借出资金108.3万元:①夏茂供销社借款97万元已于2017年6月6日归还。②城关供销社借款7万元属于县供销联社下拨改制费用。③金星竹木柴炭公司借款4.3万元,目前公司无能力还款。

3)农副产品信息中心向夏茂、富口供销社借款计85万元,是农副产品信息中心建大楼借款,待进一步核实核对清楚后研究处理。

二是出借资金给私人,部分未追回。如,县供销联社2005年7月25日,经由时任供销社主任胡嘉梓审批,江本坚担保,出借3.3万元给黄钦濂用于购房,尚欠9900元未归还。沙县供销社行栈在1995年之前,出借30万元给县供销联社员工罗大妹之子罗永寿(以房产抵押),用于私人活动,后因罗永寿无力偿还,经县法院和市中院审判和与县供销联社协商,罗永寿还款18万元,其余部分170420元予以免除。

整改情况:

①2004年县政府对县招待所、老党校、县政府宿舍楼等进行拆迁改造(现为金鼎城),黄钦濂是土产日杂公司退休职工,住县政府宿舍楼,由于家庭经济较困难,是拆迁困难户。县供销社作为拆迁责任单位,多次作思想工作无果,后经县拆迁办同意,2005年5月14日双方签订了《协议书》,由供销联社出资,借给黄钦濂33000元(其女儿黄榕斌担保)用于购房,分10年还清。黄钦濂按协议约定逐年还款,黄钦濂去世后,其女婿江本坚负责归还,至2016年止尚欠9900元,按原《协议书》继续履行,至2019年全部收回。

②关于罗永寿、罗大妹父子借款问题。1994年4月1日,沙县供销社行栈与罗永寿签订了一份经营承包合同,沙县供销社行栈提供给罗永寿3个仓库和周转金30万元,罗大妹、王翠金以东大路37号房屋一幢作抵押担保等。由于罗永寿、罗大妹没有按期还款,1995年沙县供销社行栈向沙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沙县人民法院[1995]沙经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罗永寿应偿还周转金30万元,以及利息、违约金、租金、保险金、电话费等共计347902.67元。罗大妹、王翠金对其中的334902.67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逾期付款,逾期部分应双倍支付利息。1997年12月15日,三明市人民检察院以名为承包经营,实为财产租赁属认定错误为由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1998年9月15日三明中院终审判决,罗永寿应偿还333058.8元,罗大妹、王翠金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010年4月28日罗永寿、罗大妹、王翠金向县社和行栈呈报《请求减轻还款的申请报告》,因为被骗数额过大经济实在困难,请求对周转金30万元减免部分债务,其它利息、违约金、租金等47902.67全部减免。2010年5月4日经县社研究同意一次性交清18万元后,其它债务给予免除(详见当时会议记录)。5月4日沙县供销社行栈和县供销联社分别在罗永寿、罗大妹、王翠金向县社和行栈呈报的《请求减轻还款的申请报告》签署意见后上报给县法院,2010年5月5日沙县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2010年5月5日罗永寿向县供销联社交清18万元(由邓民转入),沙县供销社行栈退还抵押的房产证。此事,当时就做上述处理。

三是部分下属企业外借资金量大。企业管理服务中心至2004年以来,累计外借资金给县供销联社、县供销联社下属企业及基层社共10笔131.2万元,其中2010年3月外借资金9笔112.6万元。截止目前已收回69.6万元,仍有61.6万元未收回。

整改情况:

企业管理服务中心累计外借资金131.2万元,仍有61.6万元未收回,由于时间跨度较长,属于历年滚存余额,待核实情况后再做处理。

四是出借手续不全。无资金出借相关规定,基本未办理相应手续。2014年11月,虹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出借2万元资金给金星竹木柴炭有限公司,无借款协议,无借款用途,无集体决策,无经办,无审核,仅凭法人签“经社领导同意,同意支付”就出借。

整改情况:

经核实,情况是:沙县金星竹木柴炭有限公司当时没有收入来源用于发放工资,找县供销联社主任协调,经县供销社协调从虹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借款2万元,用于解决职工工资拖欠问题。2017年6月6日沙县金星竹木柴炭有限公司已按要求将借款2万元还给虹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3.资产监管不严。2012年经评估,供销系统总资产达10703.36万元。资产涉及面广、分布较散,资产监管不严,造成不良影响。

一是个别基层社资产与管理不匹配。夏茂供销社现有资产总额达4888.75万元,年租金及其他收入达百余万元,而夏茂供销社法人代表为聘用人员,每月仅领取工资1000余元,工资待遇与管理责任不匹配。

整改情况:

针对个别基层社资产较多,管理人员较少的问题,县联社将统筹解决,合理调配现有企业管理人员。同时,借鉴兄弟县(市)供销社经验和参考县国有企业薪酬改革的有关规定,积极探索我县供销社企业人员薪酬改革的方式方法,在不违反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和有关部门规定的提前下,逐步提高企业人员的工资标准和有关待遇。

二是部分资产闲置浪费。2013年2月夏茂供销社向三明金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11个店面和8套商品房(未见相关会议记录、文件),支付预付款996551.6元。2013—2016年6月共争取农资配送中心新网工程、县财政等补助资金85万元,以填补资金缺口。但是,截止目前,11个店面和8套商品房均未出租,资产闲置,无收益。

整改情况:

夏茂供销社位于龙凤呈祥小区的11个店面、8套商品房至2016年12月底已出租7个店面、创办惠农服务中心自用2个店面,剩余的2个店面、8套商品房因毛坯房,位置较偏,出租较难。积极采取措施,张贴招租启事、发布媒体广告等多种形式,促动闲置资产的招租,以提高资产的利用率。

三是股权变更随意。沙县瑞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2004年成立,县供销联社起始股权27万元,占90%,2004年9月经领导班子会研究,变更为3万元,占10%。且供销联社未按股权比例分红,每年仅固定收入1000元,月收益率仅为分2.8‰。

整改情况:

2004年企业改制后,为保留废旧物资回收业务,县供销社动员乐瑞斌组建沙县瑞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根据双方2004年10月10日和2010年5月13日签定的协议,县供销社投资款以经营风险抵押金方式收回,不承担公司的盈亏风险,乐瑞斌向县供销社固定上缴管理费1000元。2014年瑞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歇业停止经营活动,2016年11月2日经股东会决议,注销公司登记,2017年1月17日清算结果,分配给县供销社29539.71元,剩余财产不足分配给县供销社部分460.29元,由乐瑞斌负责补足,即按照协议约定,乐瑞斌在县供销社的风险抵押金3万元作为县供销社收回的投资款,公司的亏损由乐瑞斌个人承担。2017年3月30日县工商局准予沙县瑞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注销登记。风险抵押金3万元抵给县供销社作为收回投资款的手续待办。

四是资产划拨随意。2015年属行栈所有的位于李纲路店面划拨给大洛供销社管理,租金归大洛供销社所有,租赁期满后,被县供销联社收回,不再划拨。2013年虹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位于沙县滨河路的店面经县供销联社划拨,委托富口供销社管理,三年租金收入7800元,归富口供销社所有。

整改情况:

一是产权属行栈所有的位于李纲路的店面租赁至2015年12月31日到期后,已由行栈从大洛供销社收回管理,并委托第三方拍租成功,租金从2016年1月1日起已由行栈入账。二是虹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位于滨河路的店面租期至2016年6月4日到期后,已由虹光公司从富口供销社收回管理,并先后三次委托第三方拍租,前二次拍租流标,第三次拍租于2016年9月6日拍租成功,2016年9月23日—2017年3月22日的半年租金14000元由虹光公司于2016年10月份转给富口供销社后,2017年4月起虹光公司的租金不再转给富口供销社。上述这些曾经划拨的资产到2017年4月已全部理顺。

五是资产管理较为混乱。2015年7月6日县供销联社对夏茂供销社在中山路277号的4层店面进行重新招租,将租金由原来的17.4万元调整为10万元,下降幅度较大。2014年之前,虹光公司烟花爆竹经营权转让针对内部职工竞标,由县供销联社组织人员自行评标,转让周期为五年,转让费为每年15万元,2014年到期后,同样针对内部职工,经委托第三方招标,转让费升至每年81万元,五年经营权转让费总金额相差330万元。

整改情况:

一是县社已重新修订印发《沙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资产出租发包管理的通知》(沙供联社〔2017〕20号),从严加强对企业资产出租发包的指导监督,并要求企业依法依规做好企业资产出租发包管理工作。上一年度单宗租金(承包费)人民币6万元(含6万元)以下的资产出租发包,由企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一律要企业必须委托第三方公开运作;上一年度单宗租金(承包费)人民币6万元以上的企业资产出租发包由县联社研究确定后,依法依规公开运作。二是夏茂供销社中山路270号一层400平方米的店面原承租方租赁4年后,因无法继续经营,经双方协商合同履行至2015年5月31日止提前终止,并按合同的约定承租方向夏茂社赔偿了42436元违约金。夏茂社收回店面重新公开对外招租,由于近年夏茂镇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当地租赁行情发生较大变化,第一次拍租确定起拍价10万元,拍租流标;第二次拍租确定起拍价8万元,拍租人以17万元中标后未在规定的时间签订合同又违约,拍租人的招标保证金30000元扣除拍租佣金8500元后剩余的21500元由第三方转了给夏茂社;第三次拍租确定起拍价8万元,拍租流标;第四次拍租确定起拍价8万元,于2017年1月24日拍租成功,由黄武杰中标,年租金8万元,租期5年。三是虹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烟花爆竹经营管理责任合同期满后,将继续依法依规委托第三方公开竞价投标。

六是资产监管缺失。基层社及下属企业负责人掌握资产租赁(承包)、处置的权利,县供销联社虽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实物资产运营管理的通知》,但基层社及下属不落实企业资产租赁(承包)、处置制度,县供销联社也没有很好的发挥监管作用,存在低价出租、转让可能,易引发腐败问题。一些资产租赁(承包)、处置未按规定进行招标。如,金星竹木柴炭公司所有的资产租赁从没有进行过公开招标。郑湖供销社的加油站场所及经营权的出租从没有经过公开招标,多年来一直由原供销社下岗职工承租,每月租金仅为200—300元。

整改情况:

一是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县联社已重新修订出台下发《沙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资产出租发包管理的通知》(沙供联社〔2017〕20号),组织企业负责人集中学习,进一步规范资产监管。二是县联社资产管理股、财审股将联合对各企业的资产租赁承包情况,适时进行检查和开展专项审计,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督促企业资产出租发包均要委托第三方公开竞价招租。金星竹木柴炭有限公司合同到期的1宗仓库场地已于2017年1月委托第三方公开竞价招租成功,其它出租房屋场所待合同到期后,委托第三方公开竞价招租。郑湖供销社郑墩加油站(简易)待2017年12月底合同到期后收回停业整顿,符合经营条件的委托第三方竞价招标,达不到经营条件的给予关停。

4.项目资金使用不严。

项目专项资金使用不规范。专项资金未做到专款专用,存在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问题,2014年2月,县供销联社从城关供销社农村社区综合维修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2013年省财政补助资金)中报支县供销联社办公室隔墙安装费等8056.9元。2015年12月,郑湖供销社以箭坑村新建便民服务点为由申请“新网工程”专项补助资金3万元,资金到郑湖供销社后,以挂村帮扶款转入郑湖财政所,郑湖财政所以“挂村帮扶款”转给箭坑村。

整改情况:

按照《中共沙县供销联社总支部委员会关于县委巡察组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沙供总支〔2017〕5 号)要求,没有按上级文件规定规范使用的财政专项资金,一律由各使用单位退还到县供销社,并由县供销社统一退还给县财政。县供销社从城关供销社农村社区综合维修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2013年省财政补助资金)中报支县供销联社办公室隔墙安装费等8056.9元,已于2017年6月7日由县供销社转还城关供销社8056.9元。同时,城关供销社结余1846.10元,合计9903元,于2017年6月9日退还县供销社, 2017年6月16日由县供销社转入县财政。郑湖供销社退还“新网工程”专项资金3万元,已于2017年6月14日转入县供销社帐户,并于2017年6月16日由县供销社转入县财政。针对上述问题,县供销社制定印发了《沙县供销社关于规范项目申报及项目管理的通知》(沙供联社〔2017〕19号),明确规定县供销社财审股会同合作经济股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确保专项资金规范使用。

 (六)即知即改情况

1.沙县子涵种植专业合作社项目已下拨专项补助资金50万元,目前尚余4万元未追回。

整改情况:

一是终止项目。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县供销社和县农发办逐级上报,于2017年4月14日,福建省供销合作社、福建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下发《关于终止2014年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花茶加工扩建项目、2014年福建省三明市沙县2200吨绿色蔬菜种植扩建项目、2015年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设施蔬菜种植基地扩建项目的批复》(闽供联〔2017〕70号),正式下文终止该项目。二是继续做好专项补助资金尾欠款追回工作。县供销联社与县财政部门根据省供销社和省农发办终止项目实施批复文件(闽供联〔2017〕70号)要求,和依照两家与沙县子涵种植专业合作社签署的协议,继续加大追款力度,追回尚未还清的4万元尾欠款。

(七)举一反三,自查自纠情况

1.下属单位退还节余财政专项资金情况。

1)2017年6月12日夏茂供销社退还县供销社未使用县级“新网工程”资金40000元。

2)2017年6月14日郑湖供销社退还县供销社省级综合维修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结余额32260元。

3)2017年6月15日企业管理服务中心退还县供销社省级综合维修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结余额11564元(其中南霞供销社1984元、大洛供销社9580元)。

2017年6月16日县供销社已将上述下属单位节余财政专项资金合计83824元转入县财政。

2.夏茂供销社清退未使用的农资贴息。

夏茂供销社未使用的2012年农资冬储贴息专项资金17000元,于2017年6月12日退还县供销社,2017年6月16日由县供销社转入县财政。

3.清退招待烟酒和土特产支出。

县社清退招待费中的烟酒等支出4809元,由相关责任人负责清退;农副产品信息中心土特产支出5420元由徐振明等相关人员负责清退。

县供销社要以这次巡察整改为起点,汲取经验教训,从严治党,从严要求,从严管理,落实“两个责任”,让工作上个新台阶。

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巡察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应。联系电话:5823402;通信地址:沙县李纲中路13号(五幢)二楼,邮政编码:365050;电子邮箱:gxs5835162@126.com



                   中共沙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组

                                        2017 年12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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