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信访

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0-07-10 文章来源:中共沙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是信访工作中的一个热点也是难点问题。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了《关于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意见》精神,结合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实践,笔者对如何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澄清的启动。澄清工作可由以下两种方式启动。一是承办部门建议。承办部门核查认定为失实检举控告,经综合分析,认为有必要进行澄清的,在充分征求被举报人意见后,提出澄清工作建议。二是被举报人申请。被举报人认为失实检举控告对其造成不良影响,需要组织予以澄清的,根据属地和干部管理权限书面提出澄清申请;申请应列明基本情况、失实检举控告的主要内容、澄清诉求等。纪检监察机关对于经核查认定确属失实检举控告,可以澄清的,应当依承办部门提出的澄清建议,或依被举报人提出的澄清申请,启动澄清程序。

  澄清的审核。承办部门在提出澄清建议时,应结合被举报人的履历、职务影响、工作一贯表现、群众口碑、廉政档案、所在部门行业领域政治生态等情况,并充分征求拟澄清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意见,进行必要性研判。为避免基层操作标准尺度不一、综合效果达不到预期等问题,在坚持“谁核实谁澄清”原则的同时,可由县级以上纪委监委对澄清方案进行审核。其中,对澄清工作涉及的信访举报被认定为诬告陷害的,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县级以上纪委监委信访举报部门可以商请案件审理等部门对澄清方案进行联合审查,重点审查承办部门核查认定失实检举控告的程序、事实和结论,审查澄清工作拟采用的方式方法,充分论证澄清工作的政治、纪法和社会效果,形成联审意见。涉及重要岗位领导干部,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拟公开澄清的,必要时呈报同级党委同意。

  澄清的实施。承办部门应当在审核通过后,按审批方案实施澄清。实施澄清应坚持思想政治工作的主线,澄清内容主要是核查的结果,不得涉及核查工作细节,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不宜向社会公开的内容。澄清对象应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讲清失实检举控告澄清情况和个人思想认识,自觉接受组织监督,正确对待群众监督。承办部门及澄清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可通过适当方式对澄清对象进行回访,了解其工作表现、思想认识等情况,巩固澄清工作效果。承办部门应将澄清相关情况及时通报组织人事部门,相关材料及时存入干部廉政档案,并按照闭环管理要求建档立卷交信访举报部门集中保管。

  (作者:徐彪 蒋学文 单位:江苏省泰州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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